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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布,推进“土地入股”促乡村振兴

发布时间:2018/12/26 点击数:2945


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土地经营权入股实现有章可循,未来土地流转有望加速。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未来,这一试点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据悉,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将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


土地入股,是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提出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之一。在经过多年的试点工作后,全国性的文件正式出台。不得不说,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村虽然发展很快但相对滞后;我国城乡建设差距依然存在较大鸿沟;城乡统筹兼顾、乡村振兴取得了很突出的成绩,但制约的瓶颈依然没有完全打破,其原因便在土地问题上。


土地入股既有利于合作社、农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集中连片地经营土地,也方便小农户参与到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潮流当中,扩宽农民的收入来源,激发农村土地的活力,加强土地的流转与使用,改变如今大量土地闲置的状况。


因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大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土地入股”。



附政策原文: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是用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形式。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更多的流转方式选择,让农民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同时,也让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土地经营权入股是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便于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便于培育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便于促进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稳定,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能够增强乡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动能。乡村产业振兴需要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聚集。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土地与资金、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建设原料基地,培育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准确把握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


(一)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二)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要边试点、边总结、边发展。


(四)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任务

(一)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发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有关财政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所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探索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和土地经营权入股联动的有效方式,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二)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取收益、承担责任;经全体公司股东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但应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加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财务情况依法向农户(成员)公开。保障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入股土地经营权的正常合法行使,经农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备案,可以依法依规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和抵押。妥善处理农户退出问题,探索通过限定短入股期限、调换地块等方式,稳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经营的预期。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后,农户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三)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强化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保障


(一)推进登记颁证。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鼓励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加强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日常指导、调查监测,妥善处理入股中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农户、家庭农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主动公示相关信息,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监管,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发改、财政、人行、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支持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范围。推动解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物少、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权入股需求的保险产品。落实涉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入股的做法和成效,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举措,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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